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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5-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授資設字第1103003104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
  • 玖、行動裝置應用程式安全
  • 二十八、各機關提供行動裝置(包含但不限於智慧型手機、平板電腦等具 通信及連網功能之隨身設備)應用程式服務,應遵守下列安全要 點: (一)應針對應用程式檢視系統所需最小權限,並進行存取控制 。 (二)於行動裝置上如有必要儲存敏感資料,應採取加密或亂碼 化等相關機制保護,以防範資料外洩。 (三)應針對應用程式進行原始碼掃描、黑箱測試或滲透測試, 並針對中、高風險弱點及可影響敏感資料被竊取或竄改之 弱點進行改善。 (四)前款所定中、高風險,係依據美國國家標準技術研究所( NIST)所公布或以共同漏洞評分系統(Common Vulnerabi lity Scoring System ,CVSS)工具計算出之風險等級。 (五)開發行動應用軟體時,應遵循「臺北市政府行動應用軟體 ( APP)服務發展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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