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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資應字第1073008522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6月15日生效
  • 壹 總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民眾積 極參與市政活動與推廣市政相關服務,提升服務品質與利用率,乃辦 理「臺北市政府台北卡」(以下簡稱台北卡)服務推廣活動,結合現 有卡證整併與集點兌換回饋機制,提升民眾參與市政服務之便利與意 願,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台北卡:為一服務整合型卡證,依多卡歸戶概念,整合多個發辦卡 機關,並以單一卡片存取多項服務。 (二)申請發辦:民眾申請由發辦卡機關所發行,並印有台北卡設計圖案 與字樣之二代悠遊卡;符合發辦卡機關規定資格者皆可申請獲得。 (三)自持辦理:民眾持自購之一代或二代悠遊卡,或持發辦卡機關原核 發之一代悠遊卡進行辦理登錄台北卡,並於卡面張貼台北卡設計圖 案識別標籤。 (四)發辦卡機關:統稱所有已納入台北卡整合規範,具常態性發卡業務 或提供身分識別註記之機關。 (五)發辦卡服務窗口:協助發辦卡機關進行卡證發卡作業、辦卡作業或 服務變更作業之機關。 (六)發卡作業:民眾符合申請發卡資格時,可提出申請,由發辦卡服務 窗口進行台北卡戶登錄及服務開通與註記,並於服務業管機關審核 後發予民眾台北卡,即為發卡作業。 (七)辦卡作業:民眾自持悠遊卡辦理時,由發辦卡服務窗口進行台北卡 戶登錄及服務開通與註記,即為辦卡作業。 (八)服務:統稱所有發辦卡機關原有卡證功能,或提供之身分識別功能 ;如愛心乘車證服務(原愛心卡)、敬老乘車證服務(原敬老卡) 。 (九)服務業管機關:統稱負責台北卡服務相關業務(例如:申辦資格審 核、預算編列、補助方法等)管理之機關。 (十)服務及個人資料之變更:指持卡人持台北卡於網路或臨櫃辦理變更 服務內容或個人資料,依變更方式可分為開通、個人資料變更及中 止: 1.開通:持卡人向發辦卡機關申請提供服務,經審核通過並接受各 該服務;持卡人得於開通特定服務後,再另開通其他項目之服務 。 2.個人資料變更:持卡人申請修改個人資料之內容。 3.中止:持卡人不需台北卡之特定服務時,得申請中止各該服務。 持卡人申請中止服務者,發辦卡機關應刪除該服務之有關資料, 但因經費核銷或查證紀錄等需求而有保留全部或一部個人資料之 必要者,不在此限。 (十一)註記:指於台北卡卡面特定處明顯揭露台北卡圖示標記及已開通 服務相對應之圖示標記;可使用印卡機進行印製或張貼台北卡設 計圖案識別標籤。 (十二)歸戶:指將現有發辦卡機關所持有之會員資料,整併納入台北卡 會員,由台北卡系統自動與各業務系統介接並開通相對應服務之 作業。
  • 三、台北卡使用規範如下: (一)台北卡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如有違反者,本府得不予提供台北卡 各項優惠及服務功能。 (二)每人限持有 1 張台北卡,若有遺失或毀損,得依各發辦卡機關規 定辦理補發或另持一代或二代悠遊卡重新換卡。 (三)凡屬一代或二代悠遊卡且卡面資訊、卡證身分別與申請人身分符合 者,皆可註記成為台北卡,但愛心陪伴卡、敬老替代卡、愛心替代 卡及曾註記為台北卡之卡片,不在此限。 (四)本府得定期進行服務資格查核,如有資格不符,得中止該服務,並 不另行通知;中止之服務如有未兌點數,則先停止服務,待點數兌 畢或逾期後再中止;服務業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機關規定辦理。 (五)民眾可主動申請中止服務,各發辦卡機關亦可依其業務法規規定, 主動中止不符合規定者之服務;若因服務中止導致持卡人身分與卡 證身分別不符合時,該卡將失其悠遊卡身分別優惠或鎖卡;遭鎖卡 之卡片,其儲值金餘額返還作業交由悠遊卡公司協助處理。 (六)服務業管機關所發之卡證如另有提供補助相關點數者,依該機關相 關使用規定辦理,不得用於台北卡集點兌換活動。 (七)台北卡提供線上操作功能包含線上申辦功能、卡片狀態查詢、服務 狀態查詢、線上掛失、集點兌換歷程查詢及台北卡相關訊息通知, 持卡人得透過已連結台北卡帳戶之網路市民帳戶進行使用;未進行 連結之台北卡帳戶者,如無法使用上述功能而致權益遭受損害則須 自行承擔。 (八)持卡人持有之台北卡如遇有滅失、遺失或被竊之情事,應立即以網 路或臨櫃向本府辦理台北卡點數(以下簡稱台北點)止付作業,並 依悠遊卡公司規定辦理掛失手續;持卡人須承擔自辦理掛失確認後 3 小時內之悠遊卡儲值金損失;民眾所持悠遊卡如未辦理「記名登 記」者,遇有上述之情況時,悠遊卡公司將不受理掛失停用及餘額 返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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