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台北卡申辦及服務變更作業
- 四、發辦卡服務窗口之指定、委任或委託: (一)台北卡發辦卡服務窗口由各服務業管機關指定、委任或委託之機關 (構)擔任,負責辦理申請人身分驗證、受理或代收台北卡及服務 變更案件之申請與審核。 (二)前款由服務業管機關指定之發辦卡服務窗口,僅負責辦理申請人身 分驗證、受理及代收台北卡及服務變更案件申請案之業務,其審核 作業仍由原服務業管機關進行。
- 五、發辦卡服務窗口設於各區區公所、健康服務中心,負責辦理申請人身 分驗證及受理或代收台北卡之申請、服務變更等申辦作業,並得視需 要再開放其他發辦卡服務窗口。 服務業管機關得依所辦活動或短期業務需求設立短期機動式發辦卡服 務窗口,提供特定之申辦服務。 前兩項發辦卡服務窗口須由服務業管機關自行設立,或由服務業管機 關指定、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設立,其設立地點、受理或代收台 北卡申辦及服務變更作業所負責服務項目,由各服務業管機關定之, 並刊登於台北卡官方網站。
- 六、發辦卡服務窗口受理或代收申請案件時,應查審驗及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須填妥申請書(附件一),並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辦服務 項目所需繳驗之相關證明文件,未出示相關證明文件或服務窗口無 法驗證申辦資格者,不予受理或代收該項申請案件。 (二)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須攜帶申請人之委託書(附件二)及申請 人與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如未滿二十歲者,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並代為辦理。 (四)申請人符合任一發辦卡機關規定之免費發卡資格,皆得申請發辦台 北卡,並核發已申請(含新申請)之服務中交通補助項目最優惠身 分之卡證。 (五)申請人自持辦理之悠遊卡,須為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認可之一代或 二代悠遊卡,其卡面圖案字樣需保留悠遊卡規定資訊(如外觀卡號 、卡證原生身分別、悠遊卡 LOGO、客服專線)。 (六)用於登錄台北卡之悠遊卡,其悠遊卡卡面可觀資訊須與申請人身分 相符,且悠遊卡身分別須與申請人已申請(含新申請)之服務中交 通補助項目最優惠身分相同。 (七)申請人之台北卡如遇有滅失、遺失或被竊之情事,得填妥卡片更換 申請書(附件三)進行換卡作業,惟不得違反第三款至第七款之規 定。
- 七、台北卡申辦及服務變更作業程序如下: (一)發辦卡服務窗口受理台北卡申辦及服務變更作業程序: 1.查驗申請人身分、申請資料及繳驗文件。 2.口頭詢問申辦相關資料,並填妥台北卡申辦暨服務變更申請書( 附件一),由申請人審閱後親自簽名。 3.卡片登錄與服務開通註記,依申辦類型分下列三種: (1)自持悠遊卡辦理者:申請人須自行提供悠遊卡登錄成為台北卡 ,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2)申請核發新卡者:須符合發辦卡機關規定資格,並由服務窗口 提供新卡登錄成為台北卡,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3)申請核發新卡且卡面需印製個人資訊者:申請人須符合發辦卡 機關規定資格,並等待製卡完成且收獲通知後,再持身分證明 文件至原申辦窗口領取卡片,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如服務窗 口提供郵寄等其他便民領卡方式者,則依服務窗口提供方式辦 理。 (二)網路受理台北卡申辦及服務變更作業程序: 1.由台北卡官方網站或台北市民 e 點通以網路市民帳戶進行申辦 。 2.閱讀瞭解並同意相關申辦規定。 3.填寫申請資料(附件一),並依申辦規定上傳相關證明文件電子 檔後確認送件。 4.待接獲服務窗口通知,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至服務窗口辦理領 卡。 5.由服務人員進行身分查驗後,領取卡片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前項各款之服務申辦工作天數由各服務業管機關定之,並刊登於台北 卡官方網站;未規定者以三天為限。同一案件申請多項服務時,其申 辦所需天數以最長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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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3001
(廢) 臺北市政府台北卡服務推廣作業要點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資應字第1073008522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6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