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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資應字第1073008522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6月15日生效
  • 參 現有卡證整併作業
  • 八、已持有服務業管機關現有卡證者,如欲申辦或變更台北卡服務,或進 行兌換台北點,須先辦理現有卡證整併作業(以下稱為歸戶),其適 用對象如下: (一)社會局、公共運輸處、教育局或衛生局所發行之敬老卡、愛心卡、 數位學生證或二代健康卡。 (二)非由衛生局發行,但經其註記並認可之健康卡自持卡。
  • 九、各式卡證歸戶方式如下: (一)持有敬老卡、愛心卡或二代健康卡者: 持卡人須攜帶本人身分證與原卡證至發辦卡服務窗口辦理歸戶,由 服務人員協助辦理並進行卡面註記作業。 (二)持有數位學生證者: 由本府教育局取得持卡人書面同意後,代為辦理歸戶與卡面註記作 業。 除前項所列歸戶方式外,本府亦得視實際執行情況,規劃其他歸戶方 式,並於台北卡官方網站公布施行。
  • 十、持卡人如未滿二十歲者,辦理歸戶須經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
  • 十一、未辦理歸戶者,不得申辦或變更台北卡服務(含原卡證相應之服務 )或兌換台北點。但原卡證之福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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