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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資應字第10730085221號令發布廢止;並自107年6月15日生效
  • 肆 集點兌換活動
  • 十二、台北卡集點兌換活動規劃目標與方向以推廣本市各項市政服務為主 。
  • 十三、各服務業管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變更集點兌換活動之規定或終 止活動,並刊登於台北卡官方網站及各服務業管機關集點兌換活動 官方網站。
  • 十四、持卡人可將累積之台北點兌換為悠遊卡儲值金。
  • 十五、本府得視服務業管機關所需,可另為新增或刪減其他兌換項目,並 於台北卡官方網站或各服務業管機關集點兌換活動官方網站公告說 明。
  • 十六、台北點兌換項目之比值為台北點 1 點等值新臺幣 1 元,民眾得 依此比值兌換等值之悠遊卡儲值金或其他兌換項目。
  • 十七、集點兌換活動規則如下說明: (一)持卡人若符合台北卡集點活動參與資格,即可參與集點活動,並 於達成給點條件後得以過卡或非過卡方式獲得台北點;所有集點 紀錄須彙整至台北卡系統,經系統判定資格有效後才可兌換。 (二)持卡人可依活動規定於開放查詢點數期間,使用台北卡官網線上 查詢功能查看集點紀錄。 (三)經台北卡系統判定認可有效之點數,不因服務中止或遷出戶籍等 事由而失其效力。 (四)持卡人如經查未符合活動集點資格或未達成活動給點條件,仍有 獲取點數時,服務業管機關得取消該未兌點數;如經查持卡人以 詐欺或偽造身分等方式獲取點數時,本府亦得視情節輕重限制該 持卡人台北卡帳戶之使用權,使其不得使用台北卡服務或參與集 點兌換活動。 (五)服務業管機關應確實查核持卡人之獲點資格,或是否達成給點條 件,如查核不實且持卡人已完成兌換點數之動作,其點數經費須 由服務業管機關自行吸收。 (六)持卡人有義務於參與活動前瞭解活動相關規定,未符合活動相關 規定者,即使完成活動集點條件,亦為無效,點數將不予發放, 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償。 (七)持卡人應於各活動開放兌換點數期間,持台北卡至服務窗口進行 兌換。兌換期限截止後,逾期點數不得兌換,持卡人亦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延期或補償。 (八)為配合機關會計年度,所有集點兌換活動須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 。 (九)持卡人每年從單一服務業管機關中所獲台北點並經兌換,其已兌 換點數之金額超過新臺幣 1,000 元者,須列入所得稅扣繳,並 由該服務業管機關負責相關扣繳申報作業。
  • 十八、台北卡集點兌換活動參加條件、資格之訂定,由台北卡主政機關及 服務業管機關共同負責,其活動之執行由各服務業管機關或其合作 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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