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 總則
- 一、為督促各主管機關落實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 人)之財務監督,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所稱財團法人,指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將年度預算 書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者。
- 二、財團法人之主管機關變更時,變更前後之主管機關應妥善處理移轉財團法人之預算、決 算送市議會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議等事宜,並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將該財團法人之 政府捐助效益評估列入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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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主事預字第108300767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