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貳 預算編製
- 三、主管機關應督促財團法人確實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 意事項規定編製預算,預算內容應依其業務性質妥作說明,並詳實表達。 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注意事項規定,確實審核財團法人預算,並於規定時程內函送市議會 。
- 四、為提高本府對財團法人補(捐)助及委託辦理計畫之效能,主管機關應本零基預算精神 ,參酌以往年度執行績效,並視其必要性及迫切性編列預算。對於毋須辦理或已不具效 益之計畫,應不予編列預算。
- 五、財團法人於財團法人法施行前,其預算書之送審,主管機關應確實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 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7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主事預字第108300767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