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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9-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臺北市動產質借處(103)北市質借秘字第10330435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2點;並自103年6月6日起生效
  • 肆、處理或利用
  • 十二、本處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應符合個資法第五條比例原則,利用個人資料類別、數量及 接觸人員以處理業務必要範圍內為限。
  • 十三、本處應優先以去識別化或經遮蔽之個人資料為處理或利用。
  • 十四、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時,應停止處理或利用並註明。但符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 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十五、任何非原蒐集目的之特定目的外利用,應依個資法第十六條但書確認或審查後處理或 利用,並視具體情形規劃當事人得選擇不同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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