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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966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第 一 章 場地、展售時間、參展資格及推薦單位
  • 展售地點:臺北市花博公園圓山廣場
  • 本展場展售時間及進出場時間: 一、展售時間為展售當週星期六、星期日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 二、參展單位於展售當週星期六上午九時前進場。星期日下午六時後離場 。 參展單位於非規定之營業時間嚴禁擅自前往展售,經查獲者取消其展售資 格。
  • 參展單位之參展資格必須為農、漁民、休閒農場、農、漁會、產銷班或經 農政單位證明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公司、行號,不得報名參加。
  • 參展單位報名時,須由其所屬農、漁會或農政單位推薦,並於報名表加蓋 推薦單位戳章。請各縣市政府及農、漁會於推薦轄下參展單位時,應嚴加 審核,請先確認其參展身分及其參展產品是否為該單位生產;參展單位若 經查獲有借用他人名義參展之情形,借用及出借者雙方於 2 年內不得參 與展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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