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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966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第 十 章 附則
  • 借用公物應徵得同意,若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 參展單位違反本參展規範經註銷其展售資格者,應付清使用期間有關費用 及履行其應負之賠償責任,並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本參展規範得依其實際需要隨時補充或修改之,新訂正之參展規範發佈後 ,原先之參展規範即行廢止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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