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附則
- 借用公物應徵得同意,若有損壞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 參展單位違反本參展規範經註銷其展售資格者,應付清使用期間有關費用 及履行其應負之賠償責任,並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本參展規範得依其實際需要隨時補充或修改之,新訂正之參展規範發佈後 ,原先之參展規範即行廢止停用。
臺北市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966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