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現場展售人員
- 現場展售之人員,須經管理單位核備為以下之一: 一、農、漁民身份者 (一)原申請人本人。 (二)附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影本證明為申請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兒媳 、女婿等之親屬關係者。 二、農、漁會:由農、漁會出具農、漁會職員證明相關文件。 三、農場:展售人員須為農場場主或員工,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勞 健保加保資料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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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966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