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展售之產品
- 展售之產品應以生鮮蔬果為主,農、漁產加工品為輔,並以地產地銷為原 則,嚴禁展售進口農、漁產品。散裝冷飲、熱食,不開放販售(配合政策 宣導之縣市週與原住民族週產業文化活動,得予開放)。農、漁產品盛產 季節,視產銷狀況安排攤位促銷當令盛產之農、漁產品。
- 展售之產品應合理標價,農、漁產加工品等需依法標示,其標示內容應完 整且符合食品衛生、健康食品管理法規定,生鮮產品必須符合認證規定( 如吉園圃、有機食品、CAS 、海宴等)或檢附符合規定之殘留農藥安全容 許量檢測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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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966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