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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966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第 六 章 罰則
  • 展售者有以下違規情形,撤銷當期展售資格及下一檔期報名參展資格。 一、經殘留農藥安全容許量檢測抽驗,檢測結果不符合規定者。 二、販售非報名單位生產之農產品或以批貨方式參加展售者。 三、展售核定項目以外之貨品,經勸導未改善者。 四、請假次數超過當期展售週次總數四分之一者(如展期 8 週,請假超 過 2 次以上者)。 五、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展售者。 六、無故遲到早退,經勸導未改善者。 七、有粗魯或惡劣行為,經勸導未改善者。 八、未依規定設置展售位及其有關設施或妨害其他展售位者。 九、展售位未經管理單位同意,私自調整,經勸導未改善者。 十、展售位以任何名義私自頂讓、轉借、轉售或分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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