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稅法相關規定
- 參展單位應依稅法相關規定,開立收據(農民收據)或發票給消費者;如 有未及開立收據或發票者,請依稅法規定統開。另展售單位依法應繳納之 稅捐,應自行依法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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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304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4)北市產業農字第104319668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6條;並溯自104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