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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主事預字第106301078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準用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條等規定訂定之。
  • 二、一百零六年度(以下簡稱本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以下簡稱附屬單位 預算),包括營業基金、作業基金、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之編製,除法令另有 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前項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 三、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提升經營績效,設法提高產銷 營運(業務)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與費用。營業基金應以減少虧損、追求最佳服務 及最高盈餘為目標;作業基金應本自給自足原則,設法擴展自償性資金來源,完整回收 營運成本,減少對市庫之依賴。 債務基金及特別收入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令允許或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 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各基金應積極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以發揮資產效益,並加強財務管理及現金調度,以提 高運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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