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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4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主事預字第106301078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起生效
  • 第 三 章 先期作業
  • 十、各基金達五千萬元以上之新興房屋建築工程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工程經費估算原則填 報工程經費估算書,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一、各基金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與臨時人員及派遣人力員額計畫、出國計畫及加班費, 應送請本府人事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二、各基金研究發展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年度研究發展項目先期審查作業要點規定,送請 研考會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三、各基金新購與汰換及租賃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等 規定,送請主計處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四、各基金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送請本 府資訊局組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五、各基金災害防救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送請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組 成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六、各基金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參與預算組審查通過之公民參與預算提案,經評估編列 預算辦理者,應依「臺北市推動參與式預算制度公民提案與審查作業程序」,送請本 府民政局組成公民參與預算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 十七、各基金概算項目屬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款所列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 研究發展等委外勞務者,應送請研考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執行必要性審查。審查通過 後,各基金始能編列概算,並提報各專案計畫或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稱預算審查委員會)工作組進行審查。
  • 十八、有關各專案小組依第十一點至第十六點規定辦理先期審查時,應在本府核定各該專案 計畫歲出概算額度內統籌控管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於規定時間送達主計處提報預算 審查委員會審查。
  • 十九、研考會依第八點規定複評之結果,應送由主計處併同各基金概算初步審查結果,提報 預算審查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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