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附則
- 二十四、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其年度預算書除已送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核轉立法院審議,並經市議會同意免予報送者外,各主管機關應依臺北市 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所訂期限,將其年度預算書 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送市議會審議;至本府各機關(構)投資或經營其他事業及 本府捐助基金累計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配合預算編製時程,由主管機 關依規定彙整各該事業及財團法人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市議會,並副知主計處 。
- 二十五、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日程表、預算科目及書表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 二十六、各附屬單位預算,除依行政程序層轉之正本應蓋用機關印信外,其餘分送之副本及 複本一律免蓋機關印信。
- 二十七、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編製,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 二十八、各基金及其主管機關於列席市議會報告時,除說明所管之業務計畫及預算內容外, 如須以書面補送資料者,應由主管機關轉送,並副知主計處。
- 二十九、本要點未盡事項,主計處得另以注意事項補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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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2041
一百零六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事預字第10530423600號函訂定全文29點;並自105年4月6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