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伍、單位決算之編製
- 二十、各機關註銷應收歲入款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註銷經費賸餘 -待 納庫(押金、材料)及應收歲入(保留)款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 二十一、各機關應依規定編製單位決算六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五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 本府警察局次年三月五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及其主管機關,其餘 二份送達主計處。
- 二十二、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第二十條及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六十四點第二款規定,經徵得 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 收代付明細表」,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 二十三、各機關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專款,應就其截至年度終了之收支結算結果編製平 衡表及收支計算表附入單位決算。
- 二十四、單位決算之分決算編製,應依照應行注意事項及本補充規定有關單位決算之規定辦 理。
- 二十五、各機關單位決算編製之財產目錄,應切實根據財產統制帳編報,並與財產管理人員 所編財產分類統計表核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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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主會決字第10830003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