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特別預算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之編製
- 二十六、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特別決算及特別決算保留執行報告應具備書 表,依本補充規定附錄之規定各編製五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於次年二月二 十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其餘二份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或彙整,並 由主管機關審核及彙整後於次年三月五日前送達主計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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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主會決字第10830003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