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附則
- 二十九、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據臺北市財團 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規定,將其年度決算書,送臺北 市議會審議。 前項決算編製注意事項,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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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臺北市政府(108)府授主會決字第1083000301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