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十 章 附則
- 第 58 條交通警察大隊、刑事警察大隊、保安警察大隊、少年警察隊、捷運警察隊 及婦幼警察隊,均應參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及其專屬勤務特 性,訂定各該大隊、隊勤務實施要領,報由本局核定施行。
- 第 59 條社會治安調查及為民服務工作,應融合於各項勤務活動之中實施。
- 第 60 條特種勤務之規劃與執行,依特種勤務條例及其施行細則頂相關法令辦理。
- 第 61 條本細則陳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准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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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行第1103056655號函訂定全文61條;溯自109年12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