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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行第1103056655號函訂定全文61條;溯自109年12月17日起生效
  • 第 三 章 勤務方式
  • 第 11 條
    本局警察勤務方式區分如下: 一、個別勤務:勤區查察。 二、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前項共同勤務,由服勤人員按勤務分配表輪流交替互換實施之,並得視服 勤人數及轄區治安情形,採用巡邏及其他方式互換之,但均以巡邏為主。 各勤務執行機構,員警外出服勤與勤畢返所,均應於本局應勤簿冊電子化 管理系統登錄,並設置員警出入登記簿及員警工作紀錄簿備用。勤務中所 處理之事故,均應詳予記載。遇有處理未了事故,應交代接勤者繼續處理 ,並向所長報告。
  • 第 12 條
    勤區查察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區治安諮詢 等任務。勤區查察簽出服勤後三十分鐘內及勤畢返所前十分鐘內,應至里 長服務處所巡簽巡邏簽章表二處以上。
  • 第 13 條
    勤區查察按預定計畫實施為原則,以發現可疑徵候防範危害於未然為重點 。查察中發現情況,遇有事故,應立即報告,並予適切處置,所獲之各項 資料應隨查隨記,於當日處理完畢。
  • 第 14 條
    勤區查察之實施,應於日間為之,但與訪查對象約定者,得於二十二時前 實施;除警勤區訪查外,每月另應編排聯合查察至少一次,以聯合相鄰近 之兩警勤區共同實施勤區查察。
  • 第 15 條
    警勤區員警以久任(二年以上六年以下)為原則,非有不適任、陞遷等原 因,不得任意調動。 警勤區員警異動時,除應將各項資料及裝備等逐一列表,依規定辦理交接 外,並應至警勤區就重要之人、事、地、物等項,實施現地交接。 警勤區「員警」異動交接及代理等,應依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之警察勤務區 訪查作業規定辦理。
  • 第 16 條
    巡邏勤務,係劃分巡邏區(線)、由服勤人員循指定區(線)巡視,其基 本任務如下: 一、查察奸宄,防止危害,並執行檢查、取締、盤詰及其他一般警察工作 。 二、機動立即反應,受命處理,支援緊急或臨時事故。
  • 第 17 條
    本局巡邏勤務之層級規定如下: 一、派出所巡邏勤務為第一層巡邏。 二、分局偵查隊、警備隊及交通分隊巡邏勤務為第二層巡邏。 三、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巡邏勤務為第三層巡邏。
  • 第 18 條
    巡邏勤務應視轄區面積及治安、地理、交通情形,分別採用步巡、車巡等 方式實施之。 巡邏網之構成規定如下: 一、第一層巡邏:以制服、徒步、定線、順線及點、線監控為原則。 必要時,得以便衣、機(汽)車,不定線、逆線行之。 二、第二層巡邏:以使用組合警力並以車巡為主。除偵查隊擔任便衣巡邏 外,餘依第一層巡邏規定執行之。 三、第三層巡邏:除刑事警察大隊及少年警察隊實施便衣巡邏外,餘依第 二層巡邏規定執行之。 第一、二層巡邏由分局統一規劃,第三層巡邏由各警察大隊、隊分別協調 本局勤務指揮中心規劃。
  • 第 19 條
    各級勤務機構巡邏區、線之劃定及巡邏要點之選定,均應針對地區特性、 治安、交通狀況等時空因素,分別配合派出所與分局之轄區分析辦理,使 各層巡邏網綿密配合,並視實際需要適時檢討彈性調整。 巡邏要點設置巡邏箱,內置巡邏(電子)簽章表。服勤人員巡邏至各巡邏 要點時,均應停留守望並簽到或電子簽章。 步行巡邏線,以含重點守望時間步行二小時能往復一週為度,每一線分別 訂定巡邏計畫表及巡邏勤務守則,以資遵循。 巡邏線在二線以上或分區、線施行者,均應冠以區、線號數。
  • 第 20 條
    各分局、大隊、隊應將巡邏計畫表及巡邏區、線圖陳報本局備查。 前項巡邏區、線圖之製作,得利用各勤務機構之最新狀況圖,以標示巡邏 區、線及巡邏箱之位置。
  • 第 21 條
    本局因治安需要,統合運用所屬組合警力,在指定地區以執行巡邏、臨檢 、路檢等勤務,達成取締、檢肅查緝等法定任務時,其勤務方式準用第十 六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 各分局、大隊、隊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 第 22 條
    臨檢勤務,係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 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所賦予之任務。服勤人員執行臨檢勤務 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告知事由。
  • 第 23 條
    臨檢勤務應運用組合警力執行,除警勤區員警於警勤區內,以勤區查察方 式實施外,非情況急迫,不得單獨執行,如警力單薄而轄區治安狀況較單 純時,得至少編派二名警力,並得運用協勤人員協助執行之。
  • 第 24 條
    臨檢勤務由本局、分局結合派出所執行時,應統一分配,避免重複。對於 各任務編組應分別指定帶班人員,並予任務分工,力求安全與實效。
  • 第 25 條
    臨檢勤務要領如下: 一、依據可靠地區資料研判,事先選定目標與對象並經分局長或其相當職 務以上長官指定後,於適當時間內行之。除特殊情形外,以日間施行 為原則,對夜間營業者,應在其營業時間內為之。 二、執勤人員應熟悉有關各種法令,出勤前應檢查應勤裝備、用品及用具 。 三、查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違規行為或犯罪嫌疑等不法案件,應注意 蒐證,掌握具體事實,依據有關法令之規定,明快處置並作成紀錄, 凡依法須扣留或暫為保管之物品等,應會同所有權人、負責人或在場 人等,辦理列單、封緘、簽章及掣據等必要之手續。
  • 第 26 條
    臨檢勤務必要時得調度適當警力、周密部署,對公共場所或易生事故之處 所,配合實施局部或全面巡邏及必要之查察,以檢肅不法。
  • 第 27 條
    守望勤務,於衝要地點或事故特多地區,置固定崗位或劃定區域,由服勤 人員在一定位置瞭望,擔任警戒、警衛及管制;並受理報案、解釋疑難、 整理交通秩序及執行一般警察勤務。
  • 第 28 條
    守望勤務要領如下: 一、瞭解該守望要點之特性,工作重點及其勤務之規定。 二、準時交接班,接班人員未能準時到班時,不得擅離。 三、守望姿勢應挺胸抬頭,精神振作,端莊大方,舒適自然,不得有彎腰 、駝背、倚牆、靠壁,手插口袋等不良姿勢及其他不雅動作。 四、指揮交通應立於適當明顯之處所,並作全面警戒。 五、除有特別規定外,可在周圍五十公尺內巡視,於目力所及之處發生事 故,均應妥善處理,並迅即向該管派出所或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崗位 重要不能離開時,應報請派人處理。 六、隨時保持有、無線電暢通,並遵照有關服勤之規定。 七、重要守望要點應部署一明一暗變哨勤務。
  • 第 29 條
    守望勤務於必要時,得以埋伏方式行之。其要領如下: 一、注意化裝,以適應環境、身分及職業,並力求表裡一致,合理逼真, 藏於無形。 二、事先約定聯絡記號。 三、選擇觀察良好,連絡支援容易之位置。 四、沉著鎮定,全神貫注,處處嚴密偵察,早期發現狀況。
  • 第 30 條
    值班勤務,於勤務機構設置值勤臺,由服勤人員值守之。但亦得視實際需 要,規定值班人員在某一時間站立於門前瞭望。 各勤務機構得視轄區治安狀況實際需要,採彈性重點時間加派暗哨。 值班改為值宿時,應睡於值勤臺旁(和衣而眠),武器放置於持取方便處 所,以利處理緊急事故。
  • 第 31 條
    值班勤務工作項目如下: 一、勤務執行機構駐地之安全維護。 二、接受民眾之查詢,申請與報案。 三、通訊聯絡、傳達命令、處理事故等作業及其紀錄或錄音。 四、簿冊保管與公文收發,及簿冊、公文、與未了事項之移交。 五、勤務執行機構之槍、彈、無線電等保管與交接,以及服勤人員領繳裝 備時之核對。移交人員應以本局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填寫移 交登記簿,交由接收人員簽章。
  • 第 32 條
    值班勤務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公務電話作業,均應記載電話紀錄簿,接聽公務電話並應複誦。 二、通報紀錄應立即送請所長核閱,並照所長批示,立即送交有關人員辦 理。如需回報者,應將處理情形立即回報。如屬機密者,應注意保密 。 三、受理民眾報案,應詳實審酌案情,依警察機關受理報案e 化平臺相關 作業程序辦理。受理非本轄或業管之急迫性案件,應先處置或轉介權 責機關。 四、對勤務機構駐地之安全維護,應全神貫注。對文書、武器、櫥櫃及一 切器材,應隨時檢視,特別注意防爆、防竊、防火及保密。 五、對於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建置應勤簿冊之輸入、記錄、陳核及 查閱,依值勤臺應勤簿冊電子化系統作業規定辦理。 六、紙本簿冊應按規定放置,妥為交代。收發公文,應登記送所長核閱。 對親啟之公文,應送受文者親自拆閱。 七、不得擅離職守及閱讀書報等從事與公務無關情事。
  • 第 33 條
    備勤勤務,由服勤人員在勤務執行機構內整裝待命,以備突發事件之機動 使用、臨時勤務之派遣或依治安需要納入巡邏中實施。
  • 第 34 條
    備勤勤務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藉故擅離,遇有派遣時不得推托。 二、奉派出勤,應登記員警出入登記簿。 三、完成臨時任務派遣後,應即返回勤務執行機構將處理情形記錄於工作 紀錄簿,繼續擔任備勤勤務。 四、無臨時勤務時,應在勤務機構保養裝備及整理文書簿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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