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勤務規劃
- 第 38 條務規劃以一段式為主、二段式為輔,嚴禁三段式以上之勤務編排方式,並 確實掌握下列時、空重點,有效使用現有警力。勤務輪流方式,必須週而 復始,循環銜接,不留空隙。並依其主(客)觀情況變化,適時檢討與修 正: 一、治安尖峰時間與地段。 二、交通尖峰時間與地段。 三、地區特性、狀況時間與地段。 四、勤務規劃,在分局以上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派出所應由所長(副 所長或指定代理人)為之。 五、夜間出勤處理事故或案件,應注意安全及保持良好通訊,必要時,所 長或副所長得適時派員支援協助。 六、擔服巡邏、臨檢等攻勢勤務以組合警力方式執行為原則。 七、各勤務執行機構主官(管)對於所屬執勤安全及執勤能力與默契,應 於訓練及集會中加強要求及實作演練。 八、規劃巡邏勤務以二人以下實施為原則,機動有效運用,以增加轄區巡 邏密度;警力不足時,得編排替代役男或調派義警、民防、等民力協 勤。 九、各派出所業務資料整理、協助內部管理及庶務性等工作,應由該所副 所長(或巡佐、小隊長)或分項由警員兼辦為宜;另伙食委員於辦伙 時間,得免除勤務。
- 第 39 條勤務分配,應勞逸平均,動靜調節,每人勤休日數、時間及服勤項目與崗 位,必須逐次互換,機會均等,非經核准,不得擅自更換或央人代勤。 專案性勤務以不編配為原則。如基於特殊因素須執行專案勤務者,應由分 局長親自規劃審核後方得實施,並將規劃情形陳報本局列管。對於超過一 星期以上之專案性勤務,規劃單位應每星期檢討一次,經檢討無實施必要 時,或專案勤務結束者,應陳報本局解除列管。
- 第 40 條派出所員警聯合服勤之輪流方式,應就其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綜合編配, 其互換原則如下: 一、六人以上派出所,採適合實際需要之時間分配。 二、五人以下派出所,得採半日或全日更替制。夜間值班勤務,得於二十 二時至翌晨六時改為值宿,日間必要之巡邏,得併勤區查察,以查巡 合一之方式行之。
- 第 41 條本局基於事實需要,須將個別勤務與共同勤務分別實施時,得以分局或派 出所為單位,指派員警專責執行勤區查察;必要時,得將其警勤區擴大之 ,並另指派員警輪服共同勤務。
- 第 42 條各分局對派出所服勤人員之編組、服勤方式之互換及服勤時間之分配,應 妥予規劃,訂定勤務基準表,互換輪流實施。 派出所應依勤務基準表,就治安狀況及所掌握之警力,按日排定勤務分配 表執行之,並於前一日十八時前陳報分局核備;變更時亦同。
- 第 43 條勤務執行機構主管、副主管每日應導(帶)勤二小時至四小時,每週夜勤 四小時、深夜勤二小時至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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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行第1103056655號函訂定全文61條;溯自109年12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