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勤前教育
- 第 47 條勤務執行前,應舉行勤前教育,其種類區分如下: 一、基層勤前教育:以派出所為實施單位。 二、聯合勤前教育:以分局為實施單位。 三、專案勤勤教育:執行專案勤務之單位。
- 第 48 條基層勤前教育,由派出所所長主持,於出勤前集中實施為原則,施教時間 以不超過三十分鐘為度,其起訖時間,由所長審酌實際情形自行律定,並 陳報上級機關核定後實施,參加人員及施教時間應每日標示於勤務分配表 中;時間變更時,亦應陳報且經上級機關核定。派出所實有人數在七人以 上者,應逐日實施;四人以上六人以下者,得隔日實施;三人以下者,得 不拘形式,每週實施二次。 前項實有人數不包括所長在內。 勤前教育紀錄應張貼於所屬機關內部網站供員警點閱宣達,所屬員警應於 最近之上班日三日內上網點閱。
- 第 49 條各分局應每月舉行聯合勤前教育一次,由分局長主持。 各分局於每月一日前應將該月聯合勤前教育預定實施日期陳報本局,實施 情形應詳實記錄並陳報上級機關備查;施教重點資料及紀錄,應張貼於機 關內部網站供員警點閱。 聯合勤前教育舉行時,當日之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 第 50 條專案勤前教育,係各勤務機構於執行專案或臨時特定勤務前舉行,由主官 或主管親自主持或指定資深之帶班人員主持。 前一日深夜實施專案勤務時,次日基層勤前教育,得免予舉行。
- 第 51 條勤前教育施教內容如下: 一、基層及聯合勤前教育: (一)檢查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備。 (二)宣達重要政令。 (三)治安狀況之分析、研判。 (四)檢討勤務規劃、執行及服務態度之得失。 (五)重要工作提示與任務交付。 (六)實作演練常用執勤標準作業程序、要領等。 (七)勤務變更之宣示。 二、專案勤前教育: (一)清查人數:集合人員,逐一點名。 (二)提示任務:提示本次任務名稱及性質,包括勤務時間、地點及 各編組成員任務分配等。 (三)宣達有關狀況及規定:提示最新社會情資、治安狀況、勤務守 則及規定。 (四)依據各編組成員任務性質,提示執行方法及技巧、上級要求注 意事項、歷次任務執行缺失檢討及改進措施。 (五)宣布識別暗語及暗記:包括代號、暗語、警報信號及連絡手勢 等。 (六)檢查警察人員服務證是否攜帶,儀容、服裝及應勤裝具是否符 合規定,並應試通無線電話機。 (七)分配交通工具及規定出勤梯次。 (八)質疑及考詢:勤務人員有疑問時,得提出質疑,主持人應考詢 勤務守則、暗語、暗記、警報信號、連絡手勢及有關狀況與規 定。 (九)對錶出發。
- 第 52 條勤前教育以出勤前集中舉行為原則,但有保密性質或時間緊急之特種勤務 ,得於出勤途中秘密行之。勤前教育主持人,應將施教資料,妥為準備。 員警參加勤前教育時間,不列入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前段所指之 勤務時數。但得併計服勤時數,惟不得以該時段報計超勤時數。 員警於基層勤前教育開始時已無勤務編排者,除有特殊情形,不得要求參 加勤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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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0)北市警行第1103056655號函訂定全文61條;溯自109年12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