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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5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111)北市環稽勤字第1113009326號函訂定全文38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 貳、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組織
  • 三、為落實個人資料之保護及管理,特設置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 查大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四、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本大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擬議。 (二)本大隊個人資料管理制度之推展。 (三)本大隊個人資料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 (四)本大隊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專人與職員工之個人資料保 護意識提升及教育訓練計畫之擬議。 (五)其他本大隊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五、本小組設置召集人及執行秘書各一人,由大隊長指定之,其餘組員由 各組室、各中隊主管及法制組員擔任。本小組幕僚工作由勤務組擔任 ,並得邀請本大隊各單位人員參與幕僚作業。
  • 六、本小組會議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 七、各單位應指定專人辦理單位內之下列事項: (一)辦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 事項之考核。 (二)辦理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之考核。 (三)本法第十七條所定公開或供公眾查閱。 (四)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五)依第四點第四款所為擬議之執行。 (六)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七)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八)單位內個人資料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九)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及個人資料保護政策之執行。 (十)其他單位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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