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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公告下達訂定全文32點
  • 貳、本院個資保護管理組織
  • 四、本院為落實個資之保護與管理,特成立「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個人資料 保護管理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院個資保護政策之擬議事宜。 (二)關於本院個資管理制度之推展事宜。 (三)關於本院個資隱私風險之評估及管理事宜。 (四)關於本院員工及外包與協力廠商人員之個資保護意識提升及教 育訓練計畫之擬議事宜。 (五)關於本院個資管理制度基礎設施之評估事宜。 (六)關於本院個資管理制度適法性與合宜性之檢視、審議及評估事 宜。 (七)其他本院個資保護之管理事宜。
  • 五、推動小組置委員十七至二十一名,其中召集人二人,由醫療及行政副 總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總院長派兼之。 推動小組置總幹事一人,由法務室主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組 務;其幕僚作業,由法務室派員兼辦。必要時,其他單位應派員參與 協辦之。
  • 六、推動小組委員分組督導以下事項: (一)教育訓練組: 1.有關個資保護管理教育訓練計畫之規劃事宜。 2.有關執行單位個資保護管理教育訓練之支援及督辦事宜。 3.其他有關個資保護管理教育訓練事宜。 (二)流程管理組: 1.有關個資盤點作業之規劃與督辦事宜。 2.有關個資風險分析作業之規劃與督辦事宜。 3.有關執行單位個資保護管理之規範、手冊、文件、表單等之 審議事宜。 4.其他有關個資保護管理事宜。 (三)申訴暨諮詢組: 1.有關個資保護管理申訴之審議事宜。 2.有關個資保護管理申訴之改善追蹤事宜。 3.有關個資保護管理之諮詢事宜。 (四)稽核組: 1.有關個資保護管理之稽核事宜。 2.有關執行單位個資保護管理自行稽核之督導事宜。 3.有關執行單位個資保護管理稽核結果之改善追蹤事宜。
  • 七、推動小組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之。二位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 互推一人代理之;其他委員未克出席時,應指派該單位另負責督辦個 資業務之人員列席。 推動小組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議決。
  • 八、本院個資保護管理制度與措施由執行單位負責執行。院區由院區院長 負責,院本部各部、室、中心及依本院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所設置之 任務編組由其主管負責。執行單位得設工作小組或指派人員辦理下列 事項: (一)執行推動小組擬議之事項。 (二)辦理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十條規定及 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定請求事項。 (三)辦理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五項及第十二條所定通知事項。 (四)辦理個資法第十八條所定個資檔案安全維護事項。 (五)個資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六)個資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七)個資保護管理事項之自行查核。 (八)其他有關個資保護管理事宜。
  • 九、本院個資保護聯絡窗口,由法務室派員兼任之,辦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構)間個資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 (二)重大個資外洩事件之民眾聯繫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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