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個資範圍
- 十、本院保有個資法第六條有關個資檔案之單位,應每年定期檢視並彙整 該個資檔案清單。 執行單位就新增之個資檔案,於蒐集、處理或利用後一個月內完成更 新及公告程序。
- 十一、本院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之特定目的,以本院依適當方式公開者 為限。有變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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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29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公告下達訂定全文3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