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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1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公告下達訂定全文32點
  • 伍、當事人行使權利之處理
  • 二十二、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院為 請求時,應以書面(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或言詞(電話、親 至機關)申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內容如有遺漏或欠缺,應通知限期補正。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文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 (二)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 二十三、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規定提出之請求,本院應於十五日內為准 駁之決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 二十四、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資複製本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 定者外,適用「臺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 準」收取費用。 當事人閱覽其個資,應由承辦單位派員陪同為之,並依「臺北市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辦理。
  • 二十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提出之請求,應於 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前項准駁決定期間,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 二十六、本院保有之個資檔案之公開,仍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或其他法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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