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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3-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資策字第1123004599號函修正第16、22~2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肆、資訊預算額度分配
  • 二十二、資訊預算額度分配範圍為一級機關、二級機關及區公所經費來源 為單位預算,經審查通過之資訊計畫。 資訊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列入資訊預算額度分配範圍: (一)經費來源為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中央補助款或工程管理 費者。 (二)原非資訊計畫先期審查範圍,依第四點第三項比照辦理者。 (三)未符合附表 1 編列範圍。 (四)經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小組決議刪除,惟因特殊事由仍需編列者 。 (五)資訊局、上級主管機關(適用二級機關)、本府業務主管一級 機關已提供通用資通系統、共同平臺、共通平臺、網路服務、 目錄服錄,且機關屬適用範圍,但機關仍自行編列者,惟中央 二級機關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技術限 制,經資訊局專案評估,書面同意者除外。 (六)資訊局、上級主管機關(適用二級機關)、本府業務主管一級 機關已統籌編列之工作項目,但機關仍自行編列。 (七)未符合年度資訊編列原則基準。 (八)未依規定日程交付者,惟如係需配合中央規定或作業時程或有 其他特殊事由導致計畫延遲交付之情況,經機關提出相關佐證 資料予資訊局判斷,書面同意者除外。
  • 二十三、資訊計畫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無第二十二點第二項情形時, 優先分配資訊預算額度(以下簡稱優先計畫): (一)依核定之資通安全等級,屬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三 至附表八公務機關應辦事項。 (二)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機關(不適用資通安全責任等 級 C 至 E 級機關)業務涉及區域性、地區性民眾服務或公 務機關共用性資通系統、業務涉及區域性或地區性民眾個人資 料檔案持用、業務涉及所屬機關(構)共用性資通系統之維運 (不含新增或重新開發),前開資通系統應與機關資通安全維 護計畫資訊資產盤點等相關內容一致。 (三)核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 B 級或 C 級機關(不適用資通安 全責任等級 D 至 E 級機關)核心資訊系統之維運(不含新 增或重新開發),核心資訊系統應符合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 則第七條規定,與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資訊資產盤點等相關 內容一致,並依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附表三至附表六, 導入並持績維持資通安全管理系統。 (四)經議會審議通過之連續性計畫,惟總經費或年度經費如有增加 者予以排除。 (五)數據線路設定費及月租費。 (六)經簽報核定由資訊局列管之重要資通計畫。
  • 二十四、資訊計畫未列為優先計畫者均為競爭型計畫,依優先計畫分配後 所餘額度進行分配。 競爭型計畫之排序經資訊計畫審查小組會議討論後,由府級督導 主管主持資訊計畫審查結果確認會議決定之。
  • 二十五、資訊計畫有第二十二點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八款情形,或依第二十 四點無法容納於資訊預算額度內,機關仍需辦理時,自機關其他 預算額度內自行調整容納。
  • 二十六、完成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及資訊預算額度分配,資訊局擬訂資訊計 畫先期審查完成報告書,循行政程序送交本府預算審查委員會, 資訊計畫先期審查完成報告書內容重點包括:資訊計畫先期審查 辦理過程、資訊計畫先期審查意見及結果、資訊預算額度分配、 其他建議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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