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預算案之籌劃
- 四、附屬單位預算之籌編,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一百十三年度中央及地方 政府預算籌編原則」(以下簡稱預算籌編原則)辦理。
- 五、各基金年度計畫與預算之籌編,應注意與長期計畫相配合,並衡酌以 往執行情形本零基預算精神辦理。
- 六、各基金所屬基金編製之分預算,併入各該基金附屬單位預算表達。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2069
一百十三年度臺北市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主事預字第1123003837號函訂定全文3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