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配給方式
- 第 11 條實物配給採「逐戶分送」、「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三項方式辦理, 凡設有物資供應機構,交通便利之區,均實施逐戶分送,其不便直接配送 實物者,則由受配單位統領轉發或折發代金。
- 第 12 條逐戶分送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員工及親屬每月受領配給實物,採憑票配發制。 二、委託當地合作社或農會或適當機構承辦轄區內配送實物業務,酌給損 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 第 13 條統領轉發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受配單位當月應領實物數量,開具實物支付書,送由該受配單位持 向實物供應機關洽領轉發員工。 二、統領轉發實物所需器具及運雜等費,由受配單位自行負擔並得酌給損 耗運輸費,其標準另訂之。 三、統領轉發地區供應困難之實物,得申請折發代金。
- 第 14 條實物配給得由員工擇領實物或代金,擇領實物或改發代金,均應於每年六 月或十二月申請辦理。
- 第 15 條折發代金或擇領代金,各項實物價格,一律按照實物供應機關供應價格計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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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6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9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七九府法三字第387211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