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報領手續
- 第 16 條員工申請實物配給,應先填具員工暨其親屬申請實物配給登記卡,以為配 給實物之根據。其親屬如遇有異動時,並應隨時填具員工親屬增減申報表 。 前項登記卡及申報表每一員工應填三份(二級以下機關遞增一份)連同本 人暨其親屬身分證、戶口名簿送經服務機關學校主管單位、逐一核對無訛 後並在戶口名簿粘附簽條上依其合於規定受配實物者,分別加蓋機關學校 印信,有關人員印章及領實物章。已蓋有領實物章者,其他受配單位不得 再予發給。由甲機關離職至乙機關者,應提具離職證件,員工本人有兼職 者,不得兼領實物。
- 第 17 條員工親屬配給實物,應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填報,由各主管單位依前條 規 定核明蓋章核發,但不得重複請領: 一、父子同為公教員工,除其本人份內,應得實物照發外,並得分別請領 其合於受配實物規定之親屬,但不得重複請領。 二、兄弟同為公教員工,其隨在任所境內,合於受實物規定之父母,應由 親屬順位最長者(兄)具名請領,(弟)不得重複請領。 三、夫妻同為公教員工,除其本人份內應得實物照發外,各不得另以配偶 眷屬名義請領,其合於受配實物規定規定之父母子女,統由夫方具名 請願。夫離職,不為公教人員時,妻仍為公教人員者,得由妻具名請 領其親屬(子女)實物配給但必須繳交夫之離職證件。 前項員工親屬,適用第五條之規定。變更申請者,在六個月內不得再行申 請。
- 第 18 條員工申報升口之親屬配給實物,(小口升中口或中口升大口)應依本辦法 規定,於每年請領一月份實物時辦理。
- 第 19 條受配單位對於所屬員工報領親屬配給實物,應詳細核對戶口名簿及其身分 證。並應隨時派員抽查。如有虛報冒領兼領情事,除員工本人依法懲處並 追繳其非法所得外其機關(學校)長官及主辦人事人員應負調查不實之責 。
- 第 20 條員工非法報領配給實物,應如數追還。在職者扣回實物。離職者,准按當 月份供應機關配給公價,折價轉解公庫。 前項在職員工,如一次不足扣還時,准予分期扣繳,並由受配單位負責, 至扣清時為止。離職員工,應一次追繳清楚。
- 第 21 條受配單位每年應舉辦員工及親屬受領給實物配給總檢查一次,其辦法另訂 定之。
- 第 22 條受配單位應於每月十六日起,將實物轉配員工具領,當月清發竣事,不得 預領或延配,並分別造具各種實物配給與數量印領清冊,於實物送經受領 人(員工)點收簽章後,作為原始支出憑證,按月結算,經各單位主計人 員核實後,連同有關單據,依照審計法令規定,逕送審計機關辦理報銷。
- 第 23 條受配單位應依據請領月份實際情形,每月於規定期限內編造左列表報,填 具「請領實物表冊清單」檢同員工所填表卡一併彙送主辦配給單位核配, 不另行文。 一、居住逐戶分送區員工編造「員工及其親屬請領實物分區計算表」其餘 統領轉發及折發代金員工,編造「實物結算表」。 二、員工及其親屬如有異動,應編造「員工及其親屬異動清冊」因異動而 發生扣補時,編造「扣補合併結算表」。 前項各款所列表冊格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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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6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9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七九府法三字第387211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