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業務管理
- 第 24 條承辦配送業務單位,辦理配送業務,應受主辦配給單位指導監督,並遵守 左列各事項: 一、各項實物應於規定期限內送達受配員工住所,不得有延誤情事。 二、各項實物按照規定配給量及品質送交受配人,不得有數量短少或品質 不符情事。 三、確實保管各項待配及結存實物,不得有掉換虧耗情事。 四、送達實物時,應隨帶實物樣品及衡量器具當場點交受配人核對驗收。 五、妥慎保管員工住址登記卡,不得有遺失或洩漏情事。 六、其他關於委託代送合約約定應行遵守事項。 前項各款情事如有違反,經查明屬實者,除依合約處理外其情節重大者, 並依法追訴。
- 第 25 條有關本府配給法令之擬議修訂、銓釋、推行以及配給業務之改進、規劃、 督導、建議等事宜,均由本府配給委員會主管,其設置辦法另定之。
- 第 26 條各級受配單位,每月應將配發實物數及受配人員編製配給實物月報表,按 月送由本府配給委員會審核統計。配給實物月報表,應於每月配發竣事後 十日外為之,不得延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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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6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9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七九府法三字第387211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