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七 章 附則
- 第 27 條承辦配送業務單位每月配送完畢後於限期內將當內收回配給票分別實物品 種,員工及親屬口粘存報查簿,填回配送實物結算表,送主辦配給單位審 核,結算應存實物。
- 第 28 條本細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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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3-6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9 年 0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79年1月3日臺北市政府七九府法三字第387211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