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統一各級民眾服務章程之制定,特訂定本準則。
- 第 2 條本準則所稱民眾服務社係指左列團體: 一 市民眾服務社。 二 區民眾服務社。
- 第 3 條民眾服務社訂定章程,應載明以推行民眾服務,改善民眾生活,增進社會 福利,促進地方建設為宗旨。
- 第 4 條民眾服務社訂定章程,悉依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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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6002
(廢) 臺北市各級民眾服務社制定章程準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59093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