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二 章 任務
- 第 5 條民眾服務社任務如左: 一 關於文化服務事項。 二 關於人事服務事項。 三 關於生活服務事項。 四 關於經濟服務事項。 五 關於機構團體委託代辦事項。 六 輔導各區分社推行服務事項。 七 其他有關社會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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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6002
(廢) 臺北市各級民眾服務社制定章程準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59093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