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三 章 會員
- 第 6 條凡居住本市區域內市民年滿二十歲熱心服務工作者,均得申請為民眾服務 社社員。
- 第 7 條凡申請加入民眾服務社,應填具入社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入 社費後始得為社員。
- 第 8 條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社員: 一 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或在通緝中者。 二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 受禁治產之宣告未撤銷者。
- 第 9 條社員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有享受本社一切福 利設施之權。
- 第 10 條社員有遵守本社章程,服從本社決議之義務。
- 第 11 條社員違反本社章程、決議或其他不法行為妨害本社信譽者,得經理事會議 決,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定期停權、除名等處分,但除名處分 須經社員大會同意後行之。
- 第 12 條社員因故不能出席社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社員代理之,但受委託 人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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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6002
(廢) 臺北市各級民眾服務社制定章程準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59093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