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13 條市民眾服務社理事九至二十五人,區民眾服務社設理事五至九人,組織理 事會。各級民眾服務社應按理事名額三分之一比例選出監事,組織監事會 。理監事均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並同時按理監事 名額二分之一比例分別選出候補理監事,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遞補, 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未遞補前,不得列席會議。
- 第 14 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其名額按事理人數三分之一比例,由理事會就理事中 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 第 15 條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綜 理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 第 16 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 。
- 第 17 條社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二 通過及修改章程。 三 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四 審議理監事會及社員提議事項。 五 社員之除名處分。 六 財產之處分。 七 清算人之選任及關於清算事項之決議。
- 第 18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與理事長。 二 執行大會之決議案。 三 召開社員大會。 四 通過社員入社出社及處分。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六 通過聘用及解聘社務工作人員。 七 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 第 19 條常務理事之職權如左。 一 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二 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社務。
- 第 20 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社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 監察理事會社務執行情形。 三 審核理事會各種報告書。 四 稽核理事會財務收支狀況。
- 第 21 條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 第 22 條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
- 第 23 條理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職: 一 因故辭職經社員大會決議通過者。 二 連續缺席理事會、監事會會議兩次者(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視同缺 席一次)。 三 曠廢職務經社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四 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不正當行為,經社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 五 喪失社員資格者。
- 第 24 條民眾服務社設總幹事或主任一人,秉承理事長之命處理社務。下設幹事若 干人,雇員若干人,必要時得分組辦事,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 聘用之,解聘時亦同。
- 第 25 條民眾服務社業務,得按實際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章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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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6002
(廢) 臺北市各級民眾服務社制定章程準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59093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