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五 章 會議
- 第 26 條社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 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 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 第 27 條召集社員大會應於七日前通知之,但因緊急事項召集臨時會議者,不在此 限。
- 第 28 條社員大會決議以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社員過半數同意行之,但左列決 議,須經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變更。 二 社員之除名處分。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清算人之選任及清算事項之決議。
- 第 29 條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 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 30 條理事會或監事會開會時,須有理事或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理事或監事 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主席。 理事、監事開會時均不得委託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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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6002
(廢) 臺北市各級民眾服務社制定章程準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59093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