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經費
- 第 31 條民眾服務社經費來源如左: 一 社員入會費: 二 常年社費。 三 特別捐款。 四 政府補助費。 五 事業收入。 六 資產生息。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徵收標準,均應經社員大會通過並呈報核備。
- 第 32 條民眾服務社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內及年度終了後一 個月內分別編造,提經社員大會通過後呈報核備。
- 第 33 條民眾服務社之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會 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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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3-6002
(廢) 臺北市各級民眾服務社制定章程準則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0 年 09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0年9月2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59093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