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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6001
全部
民國 80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0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80)府法三字第80021042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興建及管理衛生下水道以改善環境衛生, 維護民眾健康,特訂定本規則。
  • 第 2 條
    衛生下水道興建及管理以本府工務局為主管機關。
  • 第 3 條
    本規則專用名詞,其定義如左: 一 水污染:指水因某種物質、生物能量之介入而變更其品質,致影響其 適當用途,或危害民眾健康及生活環境而言。 二 污染物:指任何能導致水污染之物質、生物或能量。 三 家庭污水:指自宅或其他公私建築物排出,含有人或其他動物排洩物 或廢棄物質之水。 四 工礦廢水:指以水傳運自工業製造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中所產生之氣 體、液體或固體廢物。 五 衛生下水道:指專為家庭污水或工礦廢水的收集或截流、抽送、輸送 管線、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公共設施而言。 六 廢污水處理:指以物理、化學或生物方法,對家庭污水、工礦廢水或 農業排水作某種程度之處理,使其污染物減少。 七 廢水預先處理:指廢污水在其排入衛生下水道前,所需之處理。 八 衛生排水設備:係指建築物中或其基地內至衛生下水道連接處之一切 廢污水排水設備,及有關廢污水處理等設施。 九 廢污水質限值:指由主管機關對流入衛生下水道之廢污水中各種成分 或特性所容許存在之數值或程度。 十 水質標準:指對水之品質或其成分規定之限度。 十一 截流設施:指於雨水下水涵、管或渠內,攔引污水,以道入衛生下 水道系統之構造或設備而言。 十二 衛生排水設備承裝商:係指已登記有案之自來水管承裝商中,其雇 用之技工曾參加衛生下水道主管機關舉辦之衛生排水設備裝置技術 訓練合格,領有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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