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使用費
- 第 12 條為維護及管理衛生下水道,凡是污水直、間接排入衛生下水道之用戶,應 依其用水量或廢水量及水質,負擔衛生下水道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得併同自來水費或專項收取之。
- 第 13 條衛生下水道興建完成之區域,除為截流區域,應自截流完成公告供用日起 收取使用費外,其餘應於開始供用後六個月內由各用戶完成接管。自第七 個月起,全面收取使用費,但因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展延者,不在 此限。 各區域開始供用日期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 14 條使用費之分類及費率,經送市議會決議後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