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編章節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3-6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89)府主一字第8900372800號函訂定全文33點;並自發布日施行至九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發布日止
  • 第 一 章 總則
  • 一、本要點依預算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九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九十年度之預算期間(以下簡稱本預算期間),係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九 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九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以下簡稱總預算)之編製,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 三、本市地方總預算機關單位之分級,區分為主管機關、單位預算機關及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機關三級。 前項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定之。
  • 四、九十年度總預算歲入、歲出,係指本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與支出。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 、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債務之償還等融資性收支。
  • 五、歲入、歲出預算,各依其性質,劃分為經常門、資本門;其劃分原則由主計處定之。
  • 六、歲入預算,應按來源別科目編列;歲出預算,應按基金別、政事別、機關別及用途別科 目編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