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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89)府主一字第8900372800號函訂定全文33點;並自發布日施行至九十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發布日止
  • 第 三 章 概算之編製
  • 十、各主管機關應依本府訂頒之施政綱要擬定施政計畫;根據計畫及預算籌編原則編製概算 。 重大新興施政計畫及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應先就其備選方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並 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
  • 十一、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入概算時,應衡的以前年度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已過期 間實收情形,考量各項發展因素,力求詳實編列,並明列計算數據。 前項歲入概算,應按規定期間送本府,並另以一份送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 。
  • 十二、各主管機關編製歲出概算時,應就本預算期間應興辦之事項,通盤考量,妥為規劃, 並把握零基預算精神,按計畫優先順序,於本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 前項歲出概算,應按規定時間送本府,其中屬下列各項計畫範圍者,並各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預算員額(含約聘僱)計畫、出國計畫及志工義工服務計畫,應送請本府人事 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二)研究發展計畫及出版品計畫,應送請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 會)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三)各新購及汰換車輛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新購及汰換公務車輛原則」,送請 主計處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四)電腦相關計畫,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送 請本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資訊中心)組專案小組先期審查。 (五)公共工程中程計畫,應送請研考會複評。
  • 十三、各主管機關歲出概算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用項目,並應依主計 處所訂共同性費用項目編列標準表規定編列。
  • 十四、各主管機關對於所管營業或非營業基金附屬單位預算營業(業務)收支、資金運用及 盈虧(餘絀)處理等,應詳加審核,其審核結果,所列盈(賸)餘之應解庫額與虧損 (短絀)之由庫撥補額及資本(基金)之由庫增撥或收回額,應分別列入主管概算相 關科目項下。 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要點另計之。
  • 十五、各主管機關如有請求中央補助事項,應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 府補助辦法」,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製時程,送主計處彙陳本府,按規定時間送行政 院。
  • 十六、為配合中央政府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有效運用,本府各類中長程公共建 設計畫,應依行政院訂定之「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加強先期 作業,依現定期限詳細填明檢同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核彙轉研考會審查後,送行政院 有關機關並副知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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