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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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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0278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七 章 特別決算之編製
  • 第 42 條
    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其收支跨越一個會計年度者,應分年編製年度會計 報告表附入市地方總決算。
  • 第 43 條
    各機關於特別預算收支執行期滿後,應依規定編製特別決算。
  • 第 44 條
    各機關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及特別決算,應各編製六份,除自存一份 外,其餘五份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各以一份送達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本府主計處、財政局,二份送達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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