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八 章 附則
- 第 45 條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及有關年終結帳等事項,由本府主計處定之。
- 第 46 條各機關六月份之會計報告,得延至七月三十一日前,分送審計部臺北市審 計處、本府主計處、財政局及各該主管機關。
- 第 47 條為明瞭各機關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編製情形,本府主計處得會同有關機關 派員查核之。
- 第 48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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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3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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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5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75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75)府法三字第102785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