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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2
全部
民國 81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1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11049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1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單位預算之執行,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辦理。
  • 第 2 條
    各機關單位預算應依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審議結果於收到通知 後十日內,修改預算有關書表,報由主管機關核轉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
  • 第 3 條
    各收入機關應依歲入分配預算切實徵收;所有預算外收入及預算內超收, 應一律解繳市庫。
  • 第 4 條
    各機關應依歲出分配預算及計畫進度,切實嚴格執行。 遇有裁併緊縮或工作計畫停辦,原列經費應即減支或停支,不得移用。
  • 第 5 條
    各機關以特定收入為財源收支併列預算者,其歲出預算之執行,視實收情 形,嚴加控制,如發生短收,應相對核減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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