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四 章 預備金之動支及追加預算
- 第 12 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其原有經費發生不足時,得依預算法第六十條 規定,編具動支第一預算金申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核准後動支, 並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
- 第 13 條各機關對未能預見而合於預算法第六十四條各款規定情事者,得填具動支 第二預備金申請表,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府交主計處會同財政局核辦。
- 第 14 條各機關申請動支第一預備金,應於六月十五日前,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 應於五月十五日前送達本府。
- 第 15 條各機關應依法定預算控制執行,年度進行中以不辦追加預算為原則,其確 因業務需要而合於預算法第七十一條各款規定情事者,得編具追加預算表 陳報本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