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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3-6002
全部
民國 81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1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11049號令發布廢止
  • 第 五 章 財務收支
  • 第 16 條
    各機關之保管、代收、暫收、預收等款,除經本府核定實施集中支付之項 目,應存入市庫存款外均應存入市庫專戶,非經本府核准,不得挪移墊用 。
  • 第 17 條
    各機關之暫付、預付等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需要者,應以預算 所定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 第 18 條
    各機關公款之支付,除緊急事項應隨到隨辦外,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日。
  • 第 19 條
    各機關員工待遇應依照規定標支給。加班、外勤誤餐費及差旅費應覈實執 行。
  • 第 20 條
    凡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剔除經費,各機關應收回繳庫。
  • 第 21 條
    會計年度終了後,各機關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無論本年度或以前 年度,均應依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辦法規定,填具歲出應付款保留申請 表,層轉本府核定後,始得轉入下年度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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