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六 章 績效報告
- 第 22 條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應由計畫承辦單位於每三個月終了後十五日內編 製歲出計畫及預算實施進度報告,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各主管機關及本府直屬機關應編製三份,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 處。 二、各主管機關所屬各機關應編製四份,逕送其主管機關。 各機關編竣前項報告後,應分別就計畫執行進度、工作質量、預算餘絀及 成本高低,切實檢討,並將結果簽報機關算長作為業務改進之參考。
- 第 23 條各主管機關收到所屬機關依前條規定編送之績報告後十日內,應詳予審核 並彙總編製所屬機關工作績效檢核報告,隨附所屬機關績效報告,分送審 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 第 24 條各主管機關對所屬各機關進度落後之工作計畫,應即督促辦理並在前條檢 核報告內予以敘明。